法規名稱:
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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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須變更核定內容者,應先以書面說明
      變更之必要性,並經原核定單位重新安排輔導委員訪視評估及重新
      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