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 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 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