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照護補助之補助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 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當年四月底前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補助金額。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保險人應自翌年開始重 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