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案件,尚未作成鑑定結果前,被保 險人得隨時以書面方式,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回鑑定之申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撤回職業病鑑定申請後,被保險人不得再以同一職業病 事由,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