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案件,尚未作成鑑定結果前,被保
險人得隨時以書面方式,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回鑑定之申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撤回職業病鑑定申請後,被保險人不得再以同一職業病
事由,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