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畫申請及後續復工事項之 協助及協調。 二、透過跨科別職業傷病通報後,進行晤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職能 復健服務。 三、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追蹤及轉介相關資源,並追蹤轉介服務成果。 四、前條及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之辦理情形報告及統計。 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得由兼職人員辦理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