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4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畫申請及後續復工事項之
    協助及協調。
二、透過跨科別職業傷病通報後,進行晤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職能
    復健服務。
三、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追蹤及轉介相關資源,並追蹤轉介服務成果。
四、前條及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之辦理情形報告及統計。
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得由兼職人員辦理前項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