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4 條
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三十日內,或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實施成
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認定受補
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有賸餘款或因故未能執行之補助
經費,應予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