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職安署對地方政府辦理情況,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之服務情形、服務量次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 結果公開之。 (二)相關人員平時出勤、服務情形及是否專人專用。 (三)各地方政府之行政配合事項: 1.地方政府進用人員及出缺遞補,應函報職安署備查。 2.臨時交辦事項應即時回應並提供佐證資料。 3.依本要點進用之相關人員,應出席每年不定期辦理之教育訓練 或業務研習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