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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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訓日應繳交就業追蹤同意書(附表四)予訓練單位。
  (二)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三)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雙週誌(附表五)。
  (四)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
  (五)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六)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參訓學員中途離訓、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