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企(產)業工會及受僱勞工所屬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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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並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
      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
  (二)未依規定辦理結報。
  (三)未依規定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執行情形、經費支用憑證保管情形。受補助之工會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