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在職訓練微學程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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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若未
      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