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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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或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三)穩定僱用訓練獎勵申請明細表。
  (四)最近一期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五)最近一期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六)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支出明細表。
  (四)支用單據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
        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
        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單據為發票時,應附收
        執聯。
  (五)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六)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訓練紀錄表,事業單位應依每場次訓練課程分別填寫
      ,且應提供至少二張課間照片,並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講
      師及授課內容,以供審核。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穩定僱用訓練獎勵及訓練費用補助得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
      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