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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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勞工申請前點訓練獎勵金者,應由訓練單位於開訓日之次日起十個
      工作日內,彙整參訓者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檢送分署辦理。
      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獎勵資格審查,並
      通知審查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及核發時間。
      依本計畫規定領取訓練獎勵金者,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