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第 14 條
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應於受
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
查小組負責調查。
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調查小組中有事業單位成員者,其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接受職場霸凌防治
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課程。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
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
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