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第 14 條
外送員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費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外送員已繳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於當月份提供外送
    服務者,得向該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該月份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檢附繳費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由職業工會所掣發之收據,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十條規定繳納保險費之證明。
三、申請期限:自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月份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
前項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應自外送員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