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 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