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前條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檢具下列資料,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附表六)及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六之一)。 六、具結符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情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