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15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14-2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 ,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 薪資適用之等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