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0 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
一、清除路肩及橋梁附近之叢草。
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
三、維護橋梁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
四、清掃坍方。
五、清掃邊坡危石。
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
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
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
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
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