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41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修改致其塔槽、胴體、端板、頂蓋板、管板、集管器
或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
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
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