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33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43 條
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 (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為氣體之 溫度。) 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