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7 20:06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149 條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 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 作位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