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9 條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
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
作位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