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5 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定與執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課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