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15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
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