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 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 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應經途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