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 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 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未經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保險人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