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1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
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
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限。
因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於採取前項設施顯有困
難時,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
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