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9
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15 條
雇主應於各工作場所之明顯位置標示作業勞工最高人數、原料、火藥或半 成品之限量;設備、物品之配置;標準作業程序等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