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擬繼續使用者 ,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檢附原發證明書及相關圖面、文件, 向檢定機構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 新申請型式檢定: 一、型式構造經變更設計,致與原檢定合格之型式不符。 二、檢定所依據之法規已修正。 檢定機構核可前項檢定合格期限之展延時,應收回原發證明書,換發新證 明書交申請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