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5 條
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
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人或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
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