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 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 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 派員列席。 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 併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