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15 條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
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
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
派員列席。
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
併列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