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 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