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12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5 條
檢驗業務主管及檢驗人員如有異動應即報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其補充人 選應檢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向勞工主管機關報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