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5 條
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遴聘符合規定之監評人員擔任術科測試監場及評分工
作。
前項監評人員之遴聘,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報請主管機關遴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