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
第 15 條
擔任職業訓練工作滿三年之合格職業訓練師,服務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
得遴薦其參加國內外進修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