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於受訓學員報名時
,先行收取應由學員自繳部分之費用,並於結訓後再依受訓學員人數及相
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之費用。
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特定對象、災區受災戶在職勞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參加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