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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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
      宜;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
      向本局申請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項,其餘應於訓練結束後一個月
      內依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 (包括經費
      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憑證、學
      員成績考核表、受 (結) 訓學員名冊、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等) 報
      本局核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