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15
十五、撥款及核銷:
   (一) 各訓練單位所擬計畫經本局核定並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後,將請款
        收據併同經費結構表及開訓學員名冊、師資名冊、課程表及契約
        書送本局辦理撥款。
        1.半年期 (含) 以下班次請撥全部款項。
        2.半年期 (不含) 以上班次,先撥上半期款;下半期款與上半期
          核銷經費併案送本局審核後撥付。
   (二) 結訓後 1  週內,檢附相關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核銷,如訓練期
        間超過半年之班次,應分上、下半期核銷,下半期經費亦須於 1
        2 月 31 日前辦理核銷。
   (三) 辦理核銷作業時,學員個案輔導費、學員職業輔導評量費及學員
        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應請檢附相關成效書面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