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撥款及核銷:
(一) 各訓練單位所擬計畫經本局核定並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後,將請款
收據併同經費結構表及開訓學員名冊、師資名冊、課程表及契約
書送本局辦理撥款。
1.半年期 (含) 以下班次請撥全部款項。
2.半年期 (不含) 以上班次,先撥上半期款;下半期款與上半期
核銷經費併案送本局審核後撥付。
(二) 結訓後 1 週內,檢附相關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核銷,如訓練期
間超過半年之班次,應分上、下半期核銷,下半期經費亦須於 1
2 月 31 日前辦理核銷。
(三) 辦理核銷作業時,學員個案輔導費、學員職業輔導評量費及學員
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應請檢附相關成效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