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9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5 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 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