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 15 條
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評估委員會,就事業單位
大量解僱勞工原因進行資訊蒐集與評估,以作為產業及就業政策制訂之依
據。
前項評估委員會之組織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