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15 條
每年義務勞動完竣,應由縣市政府給予服務證明書,載明姓名年齡住址及
工作地點日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