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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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注意事項:
   (一) 聯訓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執行進修訓練必要之經費,並應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規定辦理。政府補助款部分及
        申請單位自籌款部分,並均列入本局應執行查核範圍。
   (二) 申請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申請單位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個案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四) 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
        應聯訓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