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第 15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
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
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
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
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