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5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
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
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
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
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
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