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方案補助期間如下: (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同一計畫以補助六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就部分計畫或上工項目需求,審查核定 六個月以上之計畫。 (二)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 視其執行績效、訪查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三)曾執行三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 畫進用人員一人,可申請相對補助一人。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 人另視計畫實際需求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