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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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配合行政院「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及「五項社區照顧
      服務福利方案」之推動,地方政府勞政單位或教育單位規劃辦理之
      家事管理員、課後照顧服務員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訓練勞務採購,
      各縣市應配合辦理之班次,併同補助社政單位或衛政單位辦理之保
      母、照顧服務員兩職類,由職訓局參照各年度之需要另案規劃配置
      辦理人數及其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