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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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如經查獲雇主有申領不實情事,就服中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雇
      主除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