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33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 15 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 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 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