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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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稽核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並經稽核員訓練者: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一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
        上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六)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具有前點評鑑員資格者,得擔任稽核員,並免除稽核員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