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與各安全伙伴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及分攤原則 如下: (一)大型企業伙伴及工程專案伙伴由其預算內自行勻支。 (二)團體伙伴及工業區伙伴由各方協商分攤。 (三)勞動檢查機構執行本部委託之工作項目者,由本部編列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