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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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審查委員於審查協調案件及協調成功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補助:
  (一)協調員無提出協調方案,僅敘述案情者。
  (二)協調方案顯然與爭議標的無關者。
  (三)協調方案僅要求或轉請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或依法裁罰者。
  (四)僅引用法律條文為協調方案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