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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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3 日前,將變更之計畫,
      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